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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发布日期:2013-06-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部组织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系列标准。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见部外网道路运输司子网页),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311017时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车辆管理处 曹仁磊
010-65292753 010-65292740
(传真)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曾 诚
010-62079182 010-62079733
(传真) 13811208259
电子邮箱:c.zeng@rioh.cn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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