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致人死亡 12人获刑主犯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害人范海新被骗至江西省九江市老马渡菜场附近的被告人高德全等人参与管理的传销窝点。经该传销窝点人员经多次做工作,范海新仍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要求离开。该传销窝点的组织、管理者遂准备对被害人范海新进行“沟通工作”(指通过该传销组织的其他传销窝点骨干人员对新加入并想离开的人进行劝说、辱骂、威胁、体罚的方式,迫使其留下来)。
2012年4月7日早,该传销窝点的组织、管理者“主任”(传销窝点负责人)张夏云(在逃)、“主任”高德全经沟通、协商后,与“老板”(传销窝点管理者)韩德祝一起,开始准备对被害人范海新进行“沟通工作”,并找来该传销组织其他窝点的被告人王娜娜、王启立、孙延龙、陈绍垒、范红艳、程全民、王潜、黄涛、鲍三嘎、申伯川以及南广雪、谷金波(二人在逃)等人来到该传销窝点对被害人范海新做“沟通工作”,并安排了被告人程全民、王潜负责在该传销窝点附近“看口子”(放哨、警戒,防止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检查)。在该传销窝点的男寝,被告人王娜娜在劝说被害人范海新加入传销组织未果的情况下,指挥王启立、鲍三嘎、孙延龙、陈绍垒、黄涛、申波川等人对被害人范海新实施了强迫蹲马步、做下蹲起立、吃辣椒、大蒜、喝醋水、吃生米、用毛巾、纸巾蒙面强制淋水等体罚,并导致被害人范海新当场昏迷。见状,王娜娜等人开始对被害人范海新实施检查、急救并叫来学过医的罗丹对范海新施救,但范海新仍然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王娜娜让其他人离开现场,并与韩德祝一起将昏迷不醒的被害人范海新抱至该传销窝点附近的公厕。王娜娜随后用公用电话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称有人在老马渡菜场附近的公厕门口昏迷并离开了现场。随即,“120”急救人员到达了现场,经诊断,被害人范海新已经死亡。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范海新身上肋骨多处骨折,且系因异物成分进入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启立逃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继续参加传销组织活动。2012年8月9日,被害人胡少庭被陈建华(另案处理)以做厨师要帮忙为由骗至湖北孝感参加传销组织。此后在该传销窝点,被告人王启立与该传销组织的陈建华及雷建军、雎亮亮、李宁城、余家发(该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对想离开传销组织的被害人胡少庭采取扣押手机、反锁大门、出门跟随、紧贴睡觉等方式,限制胡少庭的自由。直至8月14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被害人胡少庭解救,同时对被告人王启立等人予以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德全、王娜娜、韩德祝、王启立、程全民、孙延龙、陈绍垒、范红艳、黄涛、申波川、鲍三嘎、王潜无视国家法纪,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德全、王娜娜、韩德祝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被告人王启立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高德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有限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德全作为被害人所在传销组织窝点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该组织决定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时,起到了组织、策划作用,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德全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该案各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该案的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地社区的矫正意见及被害方的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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