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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万州一民营医院输官司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吴远国律师
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万州一民营医院输官司
  医院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便以个人的名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纳保险费。职工辞职后,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医院赔偿职工养老费。医院不服,告到法院,法院支持了职工要求医院承担已缴保险费的请求。
  不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
  早在1999年,何先生就到万州某民营医院工作,从事医生职务。直到20111月之前,何先生与医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医院工作期间,从20041月起,何先生以个人的名义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保险费。20041月至201012月,何先生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83万余元。
  20111月,医院统一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当年10月才开始缴费。
  去年初,何先生以"因本人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院工作"为由,向医院提出辞职,并于210日离开医院而解除劳动关系。何先生虽然辞职而去了,但医院未支付他20121月至210日的工资6215元。
  随后,何先生向万州区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由医院支付工资6215元、赔偿养老费近1.31万元。
  医院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在法定期间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不应支付何先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近1.31万元和6215元的工资。
  医院要赔职工养老保险费
  在法庭上,医院诉称,何先生在医院上班期间,医院按照规定支付了各项费用给何先生。医院、何先生之间约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发给何先生,由何先生自己去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此后,发放工资时,何先生已领取每月350元的保险费,"对于何先生20121月、2月工资共计6215元没有发放是事实,但何先生向医院借款1.2万元没有归还。"
  何先生辩称,"20041月至201012月期间,我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支付他20121月、2月工资共计6215元,赔偿他缴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近1.31万元。
  区法院认为,医院未发放何先生20121月至210日的工资6215元,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何先生主张医院支付其工资6215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医院提出何先生向其借款1.2万元,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本案不予调整,医院可以另案主张。
  关于医院赔偿何先生支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区法院认为,医院在与何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规定为何先生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何先生便以个人的名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纳保险费。由于个人只有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已缴年份单位不能补交;劳动者也不能在继续参保的情况下,要求退出部分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何先生实际上是为医院履行了义务,且由于个人参保,没有享受到单位补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何先生要求医院按20%承担已缴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医院主张社保费用双方约定发放给何先生,由于医院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由医院支付何先生20121月至210日工资6215元;由医院赔偿何先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近1.31万元。
  ◆◆法律链接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三峡都市报记者 冯浪涛通讯员 汪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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