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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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