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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致子宫全切除 医院被判赔精神损失3万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一医疗机构因治疗措施不力导致患者子宫全切除,被判向患者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内的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2012年8月19日,原告王某到被告县中医院住院分娩,生育一女孩。次日,原告因剖宫产后阴道流血6小时,由县中医院急救车急诊送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ICU治疗,进行了子宫全切术,于当月28日出院。在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2、县中医院存在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与王某子宫次全切除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3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到被告县中医院住院行剖官产,被告县中医院治疗措施不力,造成原告王某子宫全切除的后果,原告自己的身体因素是主要原因,被告治疗措施不力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30%为宜。核定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38483.86元,由被告赔付71545.16元给原告。结合被告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经济能力等情况,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过高,鉴于子宫系女性独有的器官,彰显女性的尊严和荣耀,子宫切除对女性的生理、心理及生育将产生严重的影响,该案与一般医疗损害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综合确定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县中医院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01545.16元给原告王某。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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