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怂恿丈夫盗窃 夫妻双双获罪领刑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23日深夜24时许,被告人周丽芳从牌友家打完牌返家,途经该县平等乡平等村一液化气仓库门前时,发现有一辆崭新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仓库旁边。被告人周丽芳当晚牌运不佳,输了钱后本就心情不畅,此时眼见该摩托车周边无人居住亦无人看守,遂心生贪念欲将其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周丽芳匆忙赶回家中后将此事告诉其丈夫李旭强,并怂恿被告人李旭强赶紧将该摩托车推回家。在妻子的一番鼓动下,被告人李旭强亦产生了贪念,遂决定独自出门偷盗该摩托车。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旭强来到液化气仓库门前,在观望四周确定没有任何人发现的情况下,小心翼翼地将该摩托车往自己家中推行。途中,被告人李旭强认为自己一人推车较慢,容易被他人发现,遂电话叫来妻子周丽芳帮忙推车,二人合力一起将该摩托车推回自家的堂屋停放。接下来十余日,被告人李旭强见自己偷盗摩托车一事没有任何动静,竟暗自得意起来。之后,被告人李旭强私下请来修理摩托车的师傅为该摩托车更换了一把新锁,进而将该车占为己有。
谁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正当被告人李旭强夫妇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盗得摩托车时,公安机关却依线索找上门来。面对公安民警的到来,被告人李旭强夫妇顿时显得措手不及,最终夫妻双双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随后,涉案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 810元。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旭强、周丽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旭强、周丽芳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从犯。鉴于被告人李旭强、周丽芳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旭强、周丽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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