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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

发布日期:2013-06-11    作者:王怀臣律师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
被控25年间先后受贿64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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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9日讯 (记者  刘  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分别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今天在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此前,因刘志军表示不愿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了刘志军并查阅了全案卷宗,法院充分保障了刘志军的诉讼权利。庭前,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对是否申请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今天的庭审于12时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将认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北京市二中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向到场的近30多家媒本记者介绍了此案的庭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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