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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协议按较高标准赔付而拒绝理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3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协议按较高标准赔付而拒绝理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3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公司诉某保吴江支公司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协议按较高标准赔付而拒绝理赔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11号)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达成按照可以管辖的不同受诉法院地方的较高赔偿标准赔付并实际履行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抗辩赔付额未经法院审判确认或应以较低的事故发生地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行为违法或协议双方系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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