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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接受新医疗手术致损要求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3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接受新医疗手术致损要求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3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雷某某诉南京某医院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接受新医疗手术致损要求赔偿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9号)
【裁判摘要】
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中,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术前常规告知之外,还应向患者全面、客观、真实地告知该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立即手术的充分必要性,及采用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医疗技术的风险性,使患者做出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决定是建立在其真实及自愿的选择基础之上的。如医院违反该充分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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