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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

发布日期:2013-06-13    作者:江珍来律师

工伤死亡赔偿问题

工伤问题应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就本律师经历的劳动纠纷案件来看,工伤纠纷愈演愈烈,企业发生工伤也是经常出现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当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江律师就工伤死亡问题作出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A、丧葬补助金、B、供养亲属抚恤金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保险无非就以上三个项目的赔偿。《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因此,2013年职工在广东发生工伤死亡的话,查阅广东省统计局的数据,可以得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最新:2012年的(21810元×20=436200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伤死亡与户籍没有关系,在全国,同命同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为:436200元。
当发生工伤死亡,职工亲属应该及时向社保局申请工亡认定,之后可以与企业方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委托律师进行法律索赔!或者也可以找律师介入谈判索赔,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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