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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赵 强律师

赵强:13564487689,法学硕士,资深律师。
长期在嘉定区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人脉资源。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践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有必要通知辩护人出庭,存在不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均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人出庭并无实际意义;通知辩护人出庭,恐会导致简易程序的简易性无法充分落实。现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情形。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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