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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业医生成功索赔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系中医妇产科执业医师,于2012年9月10日进入李某所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某门诊部工作,工作期间的保底工资为16000元/月,长沙市雨花区某门诊部既没有依法与王某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王某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013年1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长龙门诊部的负责人万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2月17日,当事人王某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帮其维权。本律师在看了王某的材料后,认为王某的相关请求符合法律要求,遂决定接受王某的委托。2012年2月20日,本律师依据王某的委托授权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后经本律师据理力争,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门诊部一次性赔偿王某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5万元整,并于2013年3月21日当庭支付完毕。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以下是该案的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某门诊部,地址:。。。。。。。。。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1月14日期间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0260元(大写:拾万零贰佰陆拾元整,特指差额部分)。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中医妇产科执业医师,于2012年9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所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某门诊部工作,工作期间的保底工资为16000元/月,长沙市雨花区某门诊部既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013年1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某门诊部的负责人万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后被申请人还无故将申请人辞退,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故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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