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追问名人书信拍卖:当物权遭遇著作权和隐私
发布日期:2013-06-22 作者:110网律师
对杨绛先生诉中贸圣佳、李国强一案的进展,以及此案将对拍卖法律法规产生的影响,本报将持续关注。一天后,北京二中院作出裁定,责令中贸圣佳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
2013年06月21日09:16 来源:光明日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我们现在做的,就是整理法律文件、搜集证据,为开庭作准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说。
有着20多年执业经历的王登山走到聚光灯前,缘于一个百岁老人的维权行动。今年5月底以来,多家拍卖公司高调宣布将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和钱瑗的数十封书信手稿。102岁的杨绛先生严词反对,并委托王登山处理此事。
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裁定书。三天后,北京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宣布停拍。此前,北京保利拍卖公司也已宣布停拍有关书信。不过,拍品已经撤下来了,维权还在进行。6月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本报对这一事件高度关注,进行了动态报道,并在6月4日率先披露了北京二中院的诉前裁定书。按照司法程序,如无意外,这起案件将在6个月内审结,届时是非曲直将见分晓。而在这起案件背后,是日益高涨的名人书信收藏热以及诸多法律问题,值得一一探究。
当物权遭遇著作权
中贸圣佳原计划在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拍品包括60件钱钟书书信手稿、13件杨绛书信手稿、两人独女钱瑗的6件书信手稿,以及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干校六记》手稿。中贸圣佳还宣布将举行研讨会和预展活动。
消息一出,即遭到各界强烈反对。这些信件,是钱钟书、杨绛和钱瑗与原香港《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国强的通信。杨绛先生和代理人王登山认为,公开拍卖这批书信,侵犯了杨绛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
“书信作为一种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就归写信的人所有。这一点非常清晰,没有争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
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也肯定了这一点。裁定书称:“书信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问题在于,书信作品具有特殊性,其著作权和物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李国强作为收信人,享有信件物权,有权处置信件。
“私人书信的载体一般是信纸,其物权与一般的物无异,同样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内容。”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说,“但是,由于书信内容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所以在行使物权时,不能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分析,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发表权。法律上的“发表”,就是公之于众,即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拍卖如果需要将拍品内容公之于众,就是发表。“钱钟书生前没有表示要发表这批书信,现在杨绛先生作为继承人明确反对拍卖。如果再来公开拍卖,就是对发表权、著作权的侵犯。”李明德说。
不少国家对书信的著作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如意大利版权法规定:凡具有机密性质或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之于众。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对私人书信的权属作出专门规定。作为著作权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人,李明德认为“没有必要”。“法律是抽象的,不可能事无巨细。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书信的权属完全解释得通。”他说。
当物权遭遇隐私
公民的隐私,是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焦点。在两次声明中,杨绛先生反复呼吁保护隐私。
杨绛先生在5月26日的声明中说:“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
6月2日,杨绛先生又一次发声:“赚钱的机会很多,不能把人家的隐私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拿别人的隐私去做买卖。”声明的背后,是一个百岁老人的愤慨。
王利明表示,私人书信本身具有私密性。“书信的内容可能具有写信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人秘密,因此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如果该书信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在拍卖时应当尊重这种隐私。”
隐私权一直是民法学的前沿课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钱钟书已经去世,不再享有隐私权。“已经去世的人确实没有隐私权,因为他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但问题在于,逝者的人格利益并不因去世而消灭。法律出于维护社会道德、近亲属的感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对逝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保护逝者的隐私利益,实质是对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王利明解释说。
还有观点认为,钱钟书作为公众人物,隐私应该受到限制。对此王利明分析,根据公众人物类型的不同,其隐私受限制程度也不同:“钱钟书并不是政治性公众人物,其隐私利益受限制的程度相对较少一些,其重要隐私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其与友人的书信往来如果涉及重要隐私,应当受到隐私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指出,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持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包括隐私利益。“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头违法”待解
在艺术品收藏市场,名人信札、手札越来越受追捧。
早在2005年,作家郁达夫致王映霞的8封书信以34万元成交。2009年5月,13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以554.4万元成交。就在今年5月,中国嘉德春季拍卖会首次推出世界名人信札专场,其中拿破仑写于1806年亲笔信以304.75万元成交。作家萧伯纳1946年写给国际新闻图片社工作人员的信,也拍出了40.25万元的高价。
北京一家大型拍卖公司市场部人士分析说,名人书信受到热捧,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收藏门槛比较低,与书法、绘画作品比起来,书信的起拍价不高,升值空间大。二是书信不是正式的文艺作品,作为一个小众的收藏门类,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另外,拍卖公司为了佣金收入而推波助澜,也是一个因素。
“至于书信作品的著作权,过去考虑得不多,确实是个新问题。”这位人士称。在北京二中院进行诉前调查时,中贸圣佳公司承认,事先并未对涉案书信的著作权权属进行调查,也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使得书信上拍处于尴尬境地。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之前,拍卖公司必须展示拍卖标的,而且要允许竞买人查阅有关资料。“对于尚未公开发表、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书信而言,如果未经作者同意,拍卖公司就不能公开展示,这时候进行拍卖,是违反拍卖法的;而如果公开展示,则违反了著作权法,属于侵权。”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说。季涛建议,应该尽快修改完善拍卖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方权益,避免引发纠纷。
对杨绛先生诉中贸圣佳、李国强一案的进展,以及此案将对拍卖法律法规产生的影响,本报将持续关注。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事件回顾
5月20日北京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宣布,包括60件钱钟书毛笔书信、13封杨绛钢笔书信、两人独女钱瑗的6封钢笔书信,将在6月21日公开拍卖。此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公司也宣布,将在6月3日拍卖钱钟书、杨绛信札。
5月26日杨绛发表声明,希望拍卖方尊重法律,停止举办相关研讨会并撤拍,否则将亲自走上法庭维权。
5月29日国家版权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先后发表意见,支持杨绛维权。
6月2日杨绛第二次发表声明反对拍卖,保利公司宣布将3件相关拍品撤拍。同一天,杨绛委托律师王登山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一天后,北京二中院作出裁定,责令中贸圣佳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6月5日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发表声明,称保利公司原计划拍卖的“钱、杨二先生给我的信件,全系伪造”,为此有可能诉诸法律。
6月6日中贸圣佳官方网站发布声明,宣布停止“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不过该公司坚持认为,为本次拍卖会举办的前期活动均符合中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
6月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原告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按照司法程序,此案将在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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