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违法 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1月29日,村民徐某驾驶自卸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张某某撞倒。该车右轮在制动刹死的情况下,将张某某拖行了8.85米后,又从其身体碾过后停住,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又对肇事司机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抽检,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血。县交警大队于2002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酒后驾驶,观察不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父亲张某对该认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被告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县交警大队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没有对肇事车辆性能进行鉴定,对肇事司机在事故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未作出充分认定,并且认定张某某突然横穿公路,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认定肇事司机与死者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请求市中院依法撤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
徐州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县交警大队没有查明事故车辆是否为证照齐全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事故路段有无交通警告标志、事故车辆是否超速等基本事实,造成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醉酒的界定标准,但是司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过高是不争的事实。另外,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证据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责任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逻辑推理过程。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3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规定一般在事故后多久时间出来?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个回答0
- 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4个回答15
- 如何这起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之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无固定
- 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 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周锟、张文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 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
- 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 触碰女性裸露的右大腿外侧一下是否应认定“猥亵”?公安:处罚;法院:撤销
- 马某等68人诉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产品责任案
- 陈某诉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 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
- 胡某某诉被告陕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