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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享受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计发标准:100%
发放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享受条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
计发标准:100%
发放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
1、如果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治疗工伤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是否能够从工伤基金里支付?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有待修改。
三、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享受条件: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计发标准:100%
发放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备注:见附件(一)
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享受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计发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发放单位: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五、生活护理费
享受条件: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计发标准:50% 40% 30%
发放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2009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93*50%=1396.5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40%=1117.2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793*30%=837.9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一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5%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30个月 2739*30个月=82170
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伤残为25个月 2739*25个月=68475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20个月 2739*20个月=54780
八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伤残为15个月 2739*15个月=41085
九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10个月 2739*10个月=27390
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10个月 2739*5个月=13695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9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2739元*6个月=16434元。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备注: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
(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20=34350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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