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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立法与保护2012-2013年度述评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朱明胜律师
【立法方面】
商标法颁行30周年
2012到2013年是我国商标法颁布及实施30周年,相关的纪念活动贯穿全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系列活动,主题为“服务发展、再铸辉煌”。本次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召开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暨国家商标战略实施高层研讨会、《商标法》颁布30周年成果展、《商标法》颁布30周年有奖征文活动等内容,对大力推动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迈进、服务创新型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2012年8月,中华商标协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隆重的纪念大会。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伴随商标法30周年纪念的是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针对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恶意注册和商标侵权频发等突出问题,着眼方便申请人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对《商标法》作了修改。2012年12月24日,《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法工委在2013年1月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修改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民事诉讼法修改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2013年1月1日生效。这次修改的涉及面相当广泛,对知识产权诉讼影响较大的修改主要是:(一)新民诉法新增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专家既可以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也可以就专业问题独立地提出意见。当然,专家出庭需要特别申请并经法院同意;(二)这次新民诉法全面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这意味着行为保全不仅仅限于消极的预防性措施,也可以扩展为积极作为保护性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因此适用于以前不能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而且积极的行为保全措施对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特别的意义。(三)新民诉对申请再审的期限进行了调整,同时为了加强监督同时避免重复劳动,新民诉法新增了三种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新法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权利,有助于加强检查监督,同时由于只允许申请一次,应该也有利于避免“终审不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主要是:(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执法方面】
知识产权战略颁发五周年、商标战略实施取得进展
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我国工商实际确定的,目的是通过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示范作用引领和推进全国的商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一共有53个城市和41个企业。从去年底的评估情况来看,运行态势还是良好的。下一步还要在评估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作的经验,继续深入地推进这项工作。
海关与工商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合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长效机制,加强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合作,海关总署和工商总局制定了《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合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强调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执法合作机制。
公安、检察院加强与工商协作配合
为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就下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处理;涉案物品的处置;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对工商、公安机关不移送、不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在执法办案中相互协助调查;案件咨询;案件信息共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培训和监督等机制建设。
工商系统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
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于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以关注民生为切入点,重点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食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涉农产品等商品上发生的“傍名牌”行为;重点打击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傍名牌”违法行为。该专项执法活动已经决定持续到今年下半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解答
2012年12月28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热点问题给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作为首例法院系统对该问题的官方解读,其观点及对审判实务带来的影响非常值得关注。《解答》共包含16条,确定了法院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并详细解答了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解答》规定,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院应当兼顾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卖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解答》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没有主动监控义务,但应当承担必要的、合理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注意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在“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对“知道”后产生的损害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权利人的通知及所附证据进行判断,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认定其有过错。
【注册方面】
尼斯分类第十版增加零售及批发服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商标局研究设立了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别明确:新增服务与所销售商品原则上不类似;新增服务与“替他人推销”等其他第35类服务原则上不类似。
国际注册成员国增至91个
今年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运行120周年,自2012年以来,相继有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和卢旺达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使成员国数量增至91个。哥伦比亚是拉丁美洲地区第二个加入马德里体系的国家,是加入马德里体系的第三个西班牙语国家,也是自西班牙语于2004年成为马德里体系工作语言以来第一个加入的西班牙语国家,墨西哥则是第二个西班牙语国家。亚洲的菲律宾和印度的加入以及大洋洲新西兰的加入都将极大的便利中国的涉外申请人。卢旺达也是多年来非洲首次新增的国家。另据称,东南亚联盟成员国承诺2015年之前均会加入该体系。
ICANN启动新的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及商标备案数据库
2011年6月,经过三年多的争论,ICANN理事会正式批准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计划,2012年1月正式开放受理首轮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新顶级域是企业的不可再生的全球性战略网络资源,随着新顶级域的实施,以后的域名(顶级域名或域名后缀)类别,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通用顶级域名;(2)地区、国家域名; (3)企业个性化顶级域名。这之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类域名,或者说是企业名称后缀域名。为了避免或预防新的域名和商标的冲突,ICANN同时还设立了商标备案数据库,即TMCH,以确保商标所有人具有注册及对抗域名的优先权。
商标局及商评委搬迁中国商标大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5日前由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搬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办公(商标注册大厅随迁)。
  律师事务所获准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以工商标字〔2012〕192号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范围及备案、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28日,商标局受理了首件由律所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使《办法》从立法层面正式着陆到实践层面。律师事务所从事面向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目前经商标局审核共有近八千家律师事务所符合备案要求。
【典型案例】
“IPAD”商标转让调解结案
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状告深圳唯冠公司,请求判令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败诉,2012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备受关注的苹果与唯冠的iPad权属纠纷上诉案调解结案。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形成诉讼双方利益最大化局面。“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入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典型案例。
“王老吉”及其相关装潢和口号纠纷升级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许可引发争议,经过一年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调查举证,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鸿道集团在《商标许可协议》期满后,依法应当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5月17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法院驳回了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后,双方分别就红罐凉茶的装潢、“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乃至“王老吉”是否改名“加多宝”等问题在多地提起诉讼,目前,除广东高院颁发禁止加多宝在广告宣传中关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临时禁令外,诉讼仍在进行之中。
“荣华月饼”商标所有人被判有权使用荣华月饼文字
香港荣华以其“荣华月饼”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由,将顺德荣华及其经销商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007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初审经审理认为,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顺德荣华“荣华”商标被许可人及顺德荣华构成对香港荣华“荣华月饼”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顺德荣华及其经销商构成对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
顺德荣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顺德荣华“荣华”商标被许可人及顺德荣华构成对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并在判决中限定了顺德荣华对自己荣华商标的使用方式。
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审理认为,顺德荣华拥有第533357号荣华商标,顺德荣华及其被许可人在月饼产品上“使用‘荣华月饼’文字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二审法院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顺德荣华被许可人“侵犯了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知名商品特约名称权的认定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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