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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张颖律师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双重索赔

基本案情:A在晚上十点钟步行下班回家途中突然被醉酒小车撞倒当场死亡,经过交警认定A 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对于A的家属,可以同时走两种途径索赔。
1、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因此,发生工伤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判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和侵权行为人侵权赔偿,允许获得双重赔偿。
2、工伤赔偿主要法律依据:如果肇事方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死者不承担责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同样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死者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全部责任,非死者的责任,因此,很明显,死者的死亡属于工伤死亡!对于职工工伤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单位未依法为死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就死者的死亡属于工伤死亡,如果走法律途径,单位应该赔偿以下数额: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得出:21810元×20=436200元。
B、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5200元×6=31200元。
C、供养亲属抚恤金,假设死者有妻子、4岁女儿、父亲、母亲,因此单位应该供养其女儿至十八周岁,供养其父母、妻子至死亡,大概初略的计算一下,按照230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20年得出:2300×12个月×20年=552000元。以上三项加起来都一百多万了!
本文整理人:江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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