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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对象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张颖律师
 核心内容:在交通事故索赔中,由于实际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各种关系,赔偿主体也不一样,受害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并对其进行索赔。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中索赔对象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由于实际中车辆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存在各种关系,故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1、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 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还有就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5、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3、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14、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核心内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如驾驶人员的违章驾驶、车辆性能出现故障、道路状况不良、自然条件等的影响,其中包括了人、车、道路、环境等因素。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1、驾驶人员的违章驾驶和精神不集中
  驾驶人员的违章作业常常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如在不应该或不允许超车的地方强行超车,或超车不提前鸣笛,前车尚未示意让路就超车等。
  驾驶人员该让的车不让,甚至故意的不让超车。在交叉路口支线车不让干线车先行,转变车不让直行车先行等很容易造成事故。
  在会车前不减速不鸣笛或在狭窄地带抢道。夜间会车不关闭大灯等。超速行车,使车辆的稳定性降低而难以操纵,延长了制动距离,扩大了制动非安全区,使驾驶人员判断情况和躲避险情的时间缩短,都容易成为肇事成因。
  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有驾驶人员因家庭、工作等不顺心而思虑,因受有某种刺激而过度兴奋或沮丧;在行车吸烟、吃东西与坐车的人谈笑或听收录机,有的因轻车路熟而麻痹大意等都能使驾驶人员精力分散,致使观察邽望失真或不认真邽望观察而造成事故。
  2、车辆技术性不好
  车辆的技术性能主要指车辆的结构、性能、强度等。经常出现故障的关键部位和系统主要有制动系统的转向系统。这些关键部如出现故障常常会造成行车事故。
  3、道路状况不良或缺少道路安全措施
  道路状况不良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道路状况的优劣主要指道路的线形,曲线半径的大小,道路的坡度和路面宽度,路基和路面等。
  道路的安全措施主要指交通标志、信号、路面标线、照明、安全岛、安全护栏、隔离栏栅等。在急弯、窄路、陡坡、交叉路口和铁路道口等应设置警告标志、在禁止超车处、禁止掉头处、禁止鸣笛处等应有相应的禁令标志。对于限重、限束、限高、限宽处也应有明确的限令标志。应有的交通标志和设施而没有或不全容易造成行车事故。
  4、酒精及药物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1) 血液中酒精浓度与驾驶能力的关系酒精会使大脑高级神经紊乱,从而破坏人们正常的生理机能。所以酒后开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世界各国都占有相当比重。我国交通规则中明确规定;严禁酒后开车。
  酒精对水有很好的亲和性,饮酒后,酒精容易被胃粘膜、肠粘膜迅速吸收,而透渗于身体组织之内。进入血管内的酒精溶于血液中而循环于体内。
  试验表明,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开始下降,达到0.8‰时,误动作比正常人增加16‰。酒精浓度超过0.9%时,其判断能力比正常人下降25%.总之,随着酒精浓度的增高对驾驶机能的影响越来越大。致使驾驶能力下降,操作方向盘的正确性降低,所以容易造成驾驶的车辆向静止的物体如停故的车辆或安全地带的电线杆等冲撞。酒精浓度增加能使驾驶人员的视力下降,容易看错道路(特别是夜晚)而将车翻到路外。在夜晚行车时,
  由于对面车灯晃眼和意识朦胧,也常有与对面来车发生正面冲撞的情况。总之酒后开车是十分危险的,害人害己,应予严禁。
  (2) 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有些药品如巴比妥等催眠剂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直接作用,从而对人体产生各种效应,如困怠、思睡、昏迷等,以致影响驾驶能力。有的驾驶人员由于失眠深夜服用催眠药,早晨又要早起行车,药品的作用还未消失,致使行车途中精神不佳,犯困打盹,很容易造成行车事故。又如有的驾驶人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服用一些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的药品,也可产生如上述效果。
  5、自然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风、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致使道路状况恶化,视线不良等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在遇到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积水、暴风雨等致使车辆失去控制则更容易造成行车事故。
  另外,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自行车交通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更是不可忽略的成因。
  在行车中的意外事故也是常有发生的。如聋、哑人听不到鸣笛声而不知让路,精神不正常的人或疯傻人突然奔向车前等都能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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