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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已退休法院支持了误工费,原告自己买的人身保险与交强险并不冲突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件为彭莉娟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却很有代表意义。现在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1、原告电动自行车,被告小轿车,有交强险。
2、被告全责,原告无责。医疗费共31084元,未住院。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右拇指软组织挫裂伤,右外踝骨折,休息5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未构成伤残等级。鉴定费800元。
4原告系退休人员20121月起在上海**包装公司上班,月工资1500元。
5、原告于20015月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部分医疗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

二、本案焦点:
1、原告已退休,是否还能主张误工费?
2、原告的医疗费已获得平安保险的部分理赔,是否与交强险理赔相冲突?

三、浦东法院支持情况:
1、医疗费。虽然原告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了人身伤害保险部分医疗费理赔款,因该保险系原告个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所应得的利益应归原告享有,不能免除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负担的责任。故二被告关于要求减除原告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理赔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医疗费为3108.4元。
2、误工费。原告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实际仍然在工作,对此原告也提供了相应的误工证明等证据,故原告的误工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原告不应当再主张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四、浦东法院判决情况:
1、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108.4元、营养费3600元;
2、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7300元、护理费4500元;
3、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律师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该案件由彭莉娟律师亲自整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彭莉娟律师联系电话:139-1734-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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