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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理论

发布日期:2005-04-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编者按]学术的发展离不开有益的争鸣,法学的发展也是如此。办好一个刊物,同样也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贯彻繁荣和发展学术的“双百方针”,为了办好本刊,从本期起特设“争鸣与意见”专栏,欢迎作者惠寄争鸣性文章,欢迎阅者对本刊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这方面的稿件,除作必要的文字和技术处理外,照发原文。前几年,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有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散布了一些极其错误的观点,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错误倾向。本文试就有的学者就修改宪法所提出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1.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去解释和阐明法律现象(包括宪法现象)还是在改革和观念更新的口号下去兜售和推崇资产阶级和其它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法是如何起源的?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似乎是已经解决的问题。但我国有的学者在今年早些时候撰文宣称:“法高于法律法规,是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事物之所以美好,生命之所以演化,人性中之所以有其善良的一面,均出于自然而受其一定法则的支配,从而形成和谐与平衡,并出现造形的完美。”于是,古老的自然法观点又被堂而皇之地搬上了中国法学论坛。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指出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才是法的本质。法不能脱离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去凭空杜撰,从这一角度讲,法有客观性。但,法毕竟又是人制定的,是人的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对于同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由于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属的阶级不同、立场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法律。从这一方面讲,法又有主观性。至于谈到“法则”,如果指事物本身有一种独立的法则或规则的存在,那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反映和描述事物的这一规律,从而制定出反映本阶级意志、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律来。但我们通常讲的法或法律,绝不是这种“法则”,两者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当然,在人们制定法律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规则或叫立法规则,可以去遵循,但这又是另外一回事。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人为的法律与事物本身存在的规律等同起来。

  有的学者曾正确地说过,美国宪法就是从一个难以驾驭的国家那难熬的实际需要中“逼出来的”“妥协篓子”。它不是在学究式的讨论中产生的,而是在讨论中充满冲突和协调,既进行思想上的交锋,也有幕后交易,一面是崇高的理想主义,同时而搞阴险狡诈的勾当,总之。宪法是在政治纠葛中产生的。显然,作为法律的美国宪法同一切资本主义宪法一样,决不是遵循什么另外高于法律法规的“法则”制定的,而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是为了形成资本主义的 “和谐与平衡”,追求的自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造型的“完美”。

  有学者认为,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上看,宪法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当事人必须平等地遵守的、是政府治者与被治者的一种“契约关系”。这无疑是自然法学派在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上的社会契约论。

  对于这种学说,连资产阶级学者也早就提出过批评,认为这是个毫无根据的假设,这不是人的自然状态,在一切可以想象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最违背人的天性、最不容于人的感情、最相悖于人的需要,并断言说,人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和政治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阶级利益对立的出现,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成的国家来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固然,法律被统治阶级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在制定时,要想方设法使被统治阶级就范,考虑压迫和剥削的限度,当然也照顾到其同盟者的利益和注意其内部关系。但无论怎么说,在对立阶级之间法律不是一种双方的“约定”,也不是一种平等遵守的“契约”。而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关系的体现,是一方依仗国家暴力强加于另一方的。美国一个州的参议员说得明白,在美国“如果你干脆让那些有权势的人为所欲为,你就不会进监狱,就不会陷入困境”。 “那些享有特权的人总是有办法通过一项法律,使他们的任何要求合法化。他们总是有办法可以从别人手中夺走财产或权利而不会进监狱”。

  在法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上,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发展。离开发展讲坚持,就陷入僵化,马克思主义就失去生命力;但离开坚持讲发展,就迷失方向,就再也不成其马克思主义了。具体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方面不能再“以阶级计争为纲”;并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在社会上,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还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国际上的阶级斗争也必然反映到国内来。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情况下,将法仅称作阶级斗争的工具,有其片面性,但也还不能否认它依然是阶级斗争工具的一方面。

  今天,如果否认阶级的产生和存在是法的起源和存在的一个关键原因,否认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宣扬法是抽象的、超阶级的“约定”、“契约”,就是有意无意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

  2.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统治的二百多年中,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无疑,其中有的属于人类文明宝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资本主义文明,包括对于资产阶级的宪法原理,是美化吹捧、全盘肯定、一切照搬呢?还是实事求是地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我们的经验,去吸取其合理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呢?这是需要我们明确的另一个原则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理论问题大抵没有中外之分”,并主张要拿外国宪法学者的理论来“补充和修正毛泽东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我认为,理论问题虽不能分东方西方,但当今世界却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分界。中国人民并非无法了解资产阶级宪法原理,而是借助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伟大思想武器,能透过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的虚假现象,揭示、批判其掩盖的阶级本质。有的学者在说明宪法的来源时,引用某位外国宪法学者的话,即“现代宪法的出现是由于人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并以此来补充和修正我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说什么“立宪政府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就是政府权力不能无限,有权不能就有一切,权力必须受限制,而宪法便是授予和限制权力的根本法”。并讲这就是现代宪法的由来。

  将宪法说成是由于人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是授权、限权、控权法,这非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宪法的本质。资产阶级宪法首先是要确立资产阶级统治。列宁曾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社会主义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③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就是把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如果仅抽象地谈论授权、限权和控权,并未指出是哪个阶级、是谁对谁授权、限权和控权,也没有指明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显然,并没有道出宪法的实质。

  我国有的学者一再强调的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究竟如何呢?下面我们对公认的资产阶级宪法的五个基本原则试加以分析。

  第一,私有制原则。我国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并断言“生产力下降,贫穷落后成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言外之意是清楚的。我认为,这是无视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剥削现象存在的根源,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我国现在虽然在经济领域里尤其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问题,甚至大量犯罪现象,这决不是公有制本身造成的,相反,正是公有制遭到破坏的结果。今天,我国在根本上和整体上讲是消灭了剥削现象,人民之所以相信和拥护我们的党和政府,其关键也就在这里。广大人民群众最害怕和担心的正是恢复和助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因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④贫穷落后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富裕的,而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贫穷的。况且那些富裕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如何发家的,不是众所周知的吗?即便如今,它们国中贫富悬殊,矛盾重重,不也是事实吗?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靠掠夺别国资源和劳动力致富,也不能靠剥削本国劳动人民去积累,它只能靠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靠本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而振兴,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主权在民”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林肯总统并提出“民有、民治、民享”为内容的人民主权原则。而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美国政治学家梅里亚姆的话很能说明问题,他在谈到美国制宪时说,资产阶级“他们主要关心的是维护法律和秩序,人类权利的保证在他们只是次要的”,“他们赞成强有力和有效能的政府,是否人民当政倒还在其次”。⑤在美国,谁有钱,谁就有权,是美元的统治。对“主权在民”要进行阶级分析,这里所说的“民”决不是广大劳动人民,而是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也是资产阶级一再强调的一个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第16条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没有分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从实质而不从形式上看,也就没有宪政可言。

  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对于防止封建专制,保证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是起了很大作用的。无产阶级在确立自己的统治、进行政权建设中,也应该探索、吸取其中合理的因素,但决不能照搬硬套这一制度。这是因为:首先,对于这一原则历来就有争论,且褒贬不一。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主权是不可分的;有的认为,三权分立在政府中制造摩擦,分散责任,迫使一成不变的政党去克服分立所引起的对抗,总之,“是造成混乱和含糊,而不是简单明了,人人都可以监督”。⑥早就有人指出,尽管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在理论上被承认,但是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均势并未实现。因为,实际情况是,起初抬高了立法机关,后来又抬高了行政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这一原则经常地遭到破坏。

  其次,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实行这一原则。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并不普遍,如英国就是以立法为重点,法国则以行政为重点。再次,分权与制衡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手段或方法,是政体而非国体。开始时,是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分权,在自己完全取得政权以后,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工。正如马克思讲的, “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物的分工罢了”。⑦这些形式可以蒙蔽群众,作为阶级斗争的“缓冲器”或“烟幕弹”。另外,西方国家政党政治影响的加强,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被政党所操纵和利用。

  第四,法治原则自然也是一些人崇尚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有的学者一面推崇资产阶级法治,一面贬低我国法治。说什么,一个城市在一夜之间所起草的《暂行规程》可以全面限制“游行、示威的自由”,并称,谁有权谁就平反,谁下了台谁又被抓起来,错案、冤案,恶性循环。前者是公然无视事实,后者是以偏概全。众所周知,法律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法律则无自由。世上还不存在一个只有自由而没有法律的国家。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谁的自由。更不能认为,我国宪法是“强人们手中所决定的工具”,“受到伤害的百姓”根本不相信宪法的作用和最高效力,并且发生了“宪法危机”。

  我们坦率地承认,我国现行宪法难免存有不足和缺点,为此,我们才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它,但整个说来,现行宪法是好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力工具。我们也承认,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存在。但是,依照宪法,受到伤害的“百姓”应该说绝大多数是那些违法犯罪、作奸犯科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制才是经常遭到破坏的,这不仅来自被压迫者,而且也来自统治者自己。林肯总统本人就承认:“一些措施,本来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但由于它们对于通过维护国家来维护宪法这一点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结果就变得合法了……如果为了保全奴隶制或任何较次要的东西,我竟然容许把政府、国家和宪法全部毁掉,那么,我甚至称不上已试图尽全力维护宪法了”。⑧

  第五,权利和政治自由原则。当今世界,人权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时髦原则。遗憾的是,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众知周知,是在宪法制定四年以后才制定的,仅批准过程就经历了一年多。在美国历史上,黑人与白人,妇女与男子,有产者与无产者何时才有了平等权利?美国历史上,确实通过了不少的宪法修正案,即使法律上规定了平等权利,但仅是建立一种形式上的民主的制度而已,由于缺乏行使权利的必要的物质手段,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虚幻。就拿参政权来说吧!从1860年至1976年的30次总统选举,有23次是竞选开支超过对手的一方获胜,当选为美国总统;相反的结果只有7 次,但其中有4次是发生在罗斯福身上。用“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来形容美国的政治自由是再贴切不过了的。

  谈到人权,尼克松任内对于阿提卡监狱暴动的镇压可窥见一斑。对于这次事件的态度,连纽瓦克市长肯尼思??吉布森也认为是“属于文明社会从未采取过的一次最残暴、最明目张胆的镇压行动”。“有证据证明,官方人员玩忽职守、残暴凶狠、违反纪律、任意妄为——甚至公然谋杀”。⑨在这儿,他们所提倡的所谓 “人权”的含义不是照然若揭了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的宪法原则,在美丽动听的词藻掩盖下所具有的阶级实质,难道我们能不加分析地硬套照搬吗?

  3.在到底用什么理论作为我们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有的学者与我们是有分歧的。有的讲,凡是堪称现代宪法的人类创作,当然会有共同的经验,共同的法则。并称有着“一条普遍的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宣称宪法是“从崇尚个性解放,保护私有财产出发的”等等。

  果真有“一条普遍的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吗?我认为,或者是资本主义的宪改道路,或者是社会主义的宪法道路,不存在一条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因为两种民主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所走的道路也就不同。

  仅拿制宪过程来讲吧!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是人民代表们平等协商、讨论和反映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过程。而资本主义宪法的制定是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和原则的妥协,是各种互相倾轧的局部利益和普遍利益的调节。资产阶级的立宪者,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使被统治阶级就范,往往花言巧语,蒙蔽和欺骗人民。连资产阶级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宪法条文只有依靠宪法以外的大量知识和实践才能懂得。不仅如此,宪法条文是含糊其词的,专家们即使能力相同,即使同样真心实意想把事情搞清楚,也完全可能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两个同样精通宪法的人,对于宪法的精神可以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社会主义宪法,既然它是人民自己意志的反映和体现,就没有必要含糊共词,更勿需欺骗自己和别人,而是在宪法通过以后,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讲解,尽量做到家喻户晓。

  我国宪法能从“崇尚个性解放”出发吗?人的“个性”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中,又是一个阶级的概念。它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不同阶级的人,具有各不相同的个性,没有抽象的、超历史和超阶级的个性。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过程中,尤其针对中世纪的黑暗统治压抑了资产阶级个性的发展,提出了个性解放的口号,当时,无疑是起了进步作用的。但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绝不能以崇尚个性解放为出发点。我们是崇尚那些唯利是图、拜金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膨胀所表现的个性呢?还是崇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精神所表现的个性呢?显然,绝不能是前者,而是后者,对于前者不仅不能解放,反而应去反对、限制和改造。

  社会主义宪法能从“保护私有财产”出发吗?一切资本主义宪法的出发点都是要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因为私有财产是一切剥削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我国宪法根本的出发点是维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公有财产,其它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因为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目前,在我国虽然并不排斥公民个人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存在,这些虽然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这种私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宪法绝不能从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出发。

  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呢?回答只能是一个:我们需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理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证明了并将进一步得到证明的真理。

  有学者问,我们建国以后每一部宪法“新”在哪里,“好”在哪里?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新在规定了党在不同历史阶段所提出的各项历史任务上,好在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有的责备我们宪法序言是“歌德”的政治宣言,不满意我们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称我国“四部宪法都是一个党派所取得的成果的记录和意志的表现”。宪法序言反映了我国社会历史的真实,强调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今后的奋斗目标,阐明了宪法的地位和效力,这又的什么不恰当呢?宪法固然不是党章,可据世界上142部宪法统计,有关政党的规定的就有93部,占65.5%.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唯一出路,难道在宪法中,唯独我们就不能反映这些真理吗?

  我们一定要更好地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宪法,贯彻宪法精神,保卫宪法成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

  巩献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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