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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离婚的几种错误认识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自从执业以来,每个月都会有咨询是关于离婚的。抽了点时间,对误解比较多的离婚观点做了些总结。错误观点具体如下: 1.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诉讼中会比较吃亏。
诉讼离婚案子肯定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原告,一个是被告。如果说是判决情形下,谁做原、被告都没有差异;如果是调解情形下,差异就在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在为了尽快离婚的情形下,原告会尽可能与被告妥协。其实底线都是掌握在自己心中的,只要自己不同意对方的调解方案,完全可以要求依法判决,那么做原告还是被告都没有关系。
2.分居几年,就能自动离婚或者诉请离婚,就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故,符合离婚条件的分居的前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且要有证据证明。
3.有些结婚时间不长的,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见面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生活困难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维持起诉人当地基本生活行情。所以不符合生活困难条件的,彩礼返回的诉请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4.抓住对方的出轨证据就可以离婚,并且还能向对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多分割共有财产。
基于此种认识,很多客户咨询时会问要不要聘请私家侦探跟踪调查收集证据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各位看清楚了,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一般情形下出轨、一夜情、婚外情不是能够成为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多分割财产的依据。
5.青春损失费的问题。
这个错误认识基本上是发生在一些年轻夫妻身上。我只能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恋爱结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都在过程中付出了时间、青春,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所以结婚须慎重。
6.对方不同意离婚,婚就离不掉了。
离婚在实践中有二种操作,一种是协议离婚,省时省成本省精力,大家好聚好散;一种是协议不成的情形下,诉讼离婚。宁波法院基本操作是对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方坚持不离,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待判决生效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即使对方仍坚持不离,法院基本上还是会判离。当然这6个月期间,双方最好是分居,不能有夫妻生活,否则再等第三次诉讼吧。
7.小孩抚养权变更问题。
部分夫妻离婚时对小孩抚养没有考虑清楚,后来想要变更小孩抚养权比较被动和艰难。因为变更抚养权除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变更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需要几种特定情形才能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小孩抚养费问题。
部分案件会出现对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里提醒单独抚养小孩的当事人一点:在小孩未满18周岁以前,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讨未付的全部抚养费。但如果小孩过了18周岁,那么从18周岁开始索要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变为2年,而且索要抚养费的年限亦随之变化,变为1-2年。
除了以上几种错误认识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与以前规定变化比较大的有以下几点,须各位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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