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朴某某,酒后驾车肇事,涉嫌危险驾驶;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丁龙律师,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25日0时2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牌号沪K30XX8的小型轿车沿本市虹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中路北侧约30米处,与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S89Y03的轿车相撞。后刘某某报警,经鉴定,朴某某酒精含量为85ML/100ML,随之,闵行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名对朴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后朴某某的朋友王某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对朴某某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手续。经与闵行交警部门多次协商,最终于2011年8月29日闵行交警决定对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手续。
法院判决:2012年3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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