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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交通事故有多名被侵权人,交强险如何公平赔付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邹高飞律师
同一起事故有多名被侵权人,交强险如何公平赔付?     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的案件很普遍,但对于多名被侵权人,交强险如何公平赔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各人民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施行,对于这个问题予以明确,统一了司法尺度,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一、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名被侵权人时,以前人民法院比较常见的处理模式是分别立案,逐案判决。
  (一)交强险项下,先诉先处理
  案例: 吴某驾驶陕E牌照大货车沿渭清线狄家河南坡下坡时,与相向上坡行驶的魏某驾驶的陕ET牌照出租车相碰撞,造成出租车乘车人钟某死亡,出租车乘车人李某、王某以及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陕E牌照大货车在AB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
  死者钟某近亲属等以大货车所有人、实际经营人、AB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钟某死亡产生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具体为:死亡赔偿金为282580元,丧葬费15146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486.5元,医疗费1293.4元,整容费117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超过11万元,故AB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1万元;医疗费、整容费之和未超过1万元,故AB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463.4元。A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共计赔偿为112463.4元。这样一来,陕E牌照大货车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经用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剩余7536.6元。
  后出租车乘车人李某、王某以及魏某以大货车所有人、实际经营人、AB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李某医疗费用10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护理费1020元,交通费522元,误工费5000元;魏某医疗费用1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1500元;王某医疗费用1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护理费240元,误工费1500元。法院判决A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7536.6元,是因为在死者钟某近亲属诉陕E牌照大货车所有人、实际经营人、AB保险公司案件中,已经判决AB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463.4元,陕E牌照大货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项下剩余7536.6元。
  上述两案件的处理中,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先诉先处理,因为死者钟某近亲属起诉在前,而出租车乘车人李某、王某以及魏某等起诉在后,法院分别立案。AB保险公司的一份交强险,该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优先充分考虑了钟某近亲属的起诉。这一点从法院未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预留费用以支付李某、魏某、王某的交通费、误工费就可以看出,因为根据交强险条款,李某、魏某、王某的交通费、误工费是由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而法院直接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万元全部赔偿给钟某近亲属。
  (二)交强险项下,赔偿限额均分
  案例: 20091130日,马某驾驶陕A牌照货车行驶至210线某处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侧滑,致使其后由北向南行驶的卢某驾驶的陕K牌照捷达车追尾其尾部,其后张某驾驶的陕K牌照车因超载、超速导致制动性能下降,又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直接撞击于捷达车后,致使捷达车驾驶员卢某及乘客邓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卢某负次要责任,邓某不负事故责任。陕K牌照车在TP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陕A牌照货车在AB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陕K牌照捷达车在TA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
  死者卢某父母将张某、陕K牌照车辆挂靠单位、陕K牌照车辆实际车主、陕K牌照车交强险承保公司TP保险公司、陕A牌照货车交强险承保公司AB保险公司、陕K牌照捷达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公司TA保险公司诉至陕西省某县法院。法院认定原告因卢某之死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282580元,丧葬费15146.5元,运尸费3200元,停尸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4000元,伙食费1200元,以上共计336126.5元。交强险项下,法院判决由被告TP保险公司赔偿5.5万元,被告AB保险公司赔偿5.5万元。
  死者邓某近亲属以上述被告为被告,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原告因邓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282580元,丧葬费15146.5元,运尸和停尸费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5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395315.5元。交强险项下,法院判决被告TP保险公司赔偿5.5万元,被告AB保险公司赔偿5.5万元。
  上述两案件的处理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取的是交强险项下,赔偿限额均分的做法,对于卢某父母、邓某近亲属分别起诉的两起案件,因为涉及到TP保险公司、AB保险公司两份交强险项下,人民法院采取了限额均分的做法均等地保护卢某父母、邓某近亲属的权益,即对于TP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分给卢某父母5.5万元,邓某近亲属5.5万元;AB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分给卢某父母5.5万元,邓某近亲属5.5万元。
  二、以前做法的不当之处:未显示公平
  不论是先诉先处理,还是赔偿限额均分,笔者以为,均会产生不公平。先诉先处理的不公平表现得很明显,对于后起诉的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交强险项下可能得不到赔偿,交强险无法起到保障被侵权人的作用;而赔偿限额均分,实际上就是预留份额。这个做法看似平等,实则不公平,而且难以操作。在部分被侵权人已起诉、部分被侵权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未起诉的各个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因此,法院难以科学地确定预留份额的比例与数额。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做法,必然导致随意确定预留份额的比例与数额。且平均分割,看似平等,实则不公平,因为每个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很难完全一样。如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抛开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可以同金额赔偿,但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可能产生较大的差额。一个无被抚养人的人和一个有被抚养人的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中同等分配赔偿限额,则对于那些需要被扶养的被侵权人而言,就产生不公。
  三、《解释》公平地解决了多名被侵权人,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更趋于公平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以下意义:
  1.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对于多名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较之于交强险项下,先诉先处理的做法,避免了后起诉的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在交强险项下可能得不到赔偿,避免了交强险无法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情况。
  2.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对于多名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较之于交强险项下,赔偿限额均分的做法,能结合各个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不同程度,最大限度地将赔偿款支付到更需要的被侵权人,有利于更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功能。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有两个伤者:一个伤情轻,一个伤情重。交强险的1万元医疗费用如果平均赔偿给两个人,对于伤情重的人来说,其可能因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医疗救助而加重伤情,对于伤情轻的人来说,5000元的医疗费用意义又不是很大。但如果按照损失比例进行赔偿,则伤情重的人可能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会多,而伤情轻的人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会少,这样一来,医疗费用的赔偿就与伤者的伤情轻重结合起来且成正比关系,其保障功能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具体做法
  1.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把各被侵权人的案件并为一案处理,方能达到各被侵权人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目的。
  2.如果所有被侵权人的损失依法可以确定,案件均具备起诉条件,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而部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法院应告知未起诉赔偿权利人其他赔偿权利人已起诉的情况,告知其权利。接到通知后,赔偿权利人具备起诉条件而不起诉的情况较少,如果确有人接到通知后仍不起诉的,法院应告知保险赔偿款可能由先起诉的赔偿权利人受偿的法律后果。
  3.法院在告知未起诉部分赔偿权利人时,务必同时限定他们行使权利的期限。赔偿权利人如果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依法就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表示放弃又不表示主张的,应当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期限届满起诉的和已经受理的案件合并审理,一案判决;期限届满不起诉的,则认定为其放弃了赔偿请求,就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
  4.对于赔偿权利人因治疗尚未结束等原因、损失额尚未确定的,如果其他赔偿权利人因损失可以确定要求起诉的,可先行受理其起诉,然后中止相关案件的审理,待有治疗需要的被侵权人治疗结束后一并处理。除非尚未治疗结束的赔偿权利人放弃对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受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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