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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这样打官司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林姜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的爱人是叔伯兄弟,二人的父亲是亲生兄弟。原告和被告爱人的祖父拥有一处房产,在祖父母相继去世后,李某爱人和母亲自1991年就一直居住在此处,后来与李某结婚。1995年,当地政府在填表时将房屋的所有权确定为李某,并颁发了房屋所有证和土地所有证。原告孙某在发现此事后,以李某不是合法遗产继承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李某不是合法遗产继承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孙某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审判决李某不是遗产继承人,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政府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由此,案件开始变得复杂起来。房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在二审程序中,原告孙某的代理律师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原江发挥了重大作用。针对李某的上诉理由,原江律师提出,孙某早在2004年7月份就已经通知李某搬出该争议房,李某抵赖不走,一审开庭时,孙某才发现政府给李某颁发了房产证,因此在发现侵权后,才于2005年提起行政诉讼,故不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原江律师又提供了一条有力证据,即本案争议遗产,是孙某祖父去世后原本应由其子即孙某的父亲所继承,因此在孙某父亲去世后,该房产的遗产继承人理应是孙某,而不是李某。依据原江律师的有效辩护,法律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房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案件思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原江为原告孙某提供了有力答辩,聪明地利用了遗产继承案件的法律规则,针对被告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扭转局面,赢得诉讼。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孙某是该房产的遗产继承人是合法的,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遗产继承律师,原江的辩护显得相当聪明,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这类案件中常被利用的证据,被告李某以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为理由请求改判,从1995年李某获得该房产证到2005年原告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限,遗产继承律师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不过遗产继承律师原江聪明地利用了原告在2004年要求被告搬出该房产的事实,辩称原告在2004年才了解被侵权的事实,接住了在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诉讼时限为20年的法律依据。从大处着手,在小处击破,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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