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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坠桥死状告建设局遭驳回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7岁的小军(化名)酒后行驶摩托,由于操作不当,在一桥坡处驶入人行道造成连车带人摔倒跌落致死。事后,万分悲痛的小军父母一纸诉状状告宜兴建设局,那么,建设局是否要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2005年5月8日22时18分,小军饮酒后未戴头盔,持“C”型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宜城镇X路岳堤桥南的东侧非机动车道时,操作不当驶入人行横道,连人带车摔倒在人行道外侧,致小军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小军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入人行道造成连车带人摔倒,造成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小军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建设局规划有瑕疵小军的父母在诉状中称,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小军跌落处系岳堤桥上坡路段,正对一教工宿舍大门的人行道西侧有一小斜坡,往北约2米的人行道外侧的一大斜坡与地面相连,该段人行道与外侧地面落差0.82米,但外侧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在该地点已发生多起类似事故,作为承担城市X路规划、管理的建设局未履行其职责,没有将已存在且已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排除,最终导致小军死亡,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故要求建设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略)元、丧葬费7790元,合计(略)元的40%计77212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0元。

被告:事发处无需设置护栏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建设局辩称:1、事发地点的道路建设符合城市X路技术规范。国家建设部于1991年3月4日批准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CJJ37-90《城市X路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主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米的路段,应设置车行护栏或护柱等。”原告所称的人行道与外侧地面落差0.82米,远低于规范要求的2米标准,故可以不设置护栏或护柱。况且上述规范是针对车行道的设计规范,人行道并不在规定对象之内,故事发地点的道路设计、建设并不违反技术规范。2、本案事故是由小军自身过错所致。小军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且未戴安全头盔,对周围环境及地形疏于观察,小军死亡的全部过错在于其本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小军负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事发路段的人行道路面平整,与非机动车道有一斜坡相通,正对斜坡的人行道与外侧地面的落差约0.76米至0.86米,该段落差路面长约9.3米,两端各有一带斜坡的台阶。

一审判决:建设局免责宜兴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事发路段是否存在设置、管理瑕疵以及建设局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所谓道路设置、维护、管理瑕疵,是指道路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通行安全性。本案事故发生在人民路岳堤桥南东侧的人行道外侧,人行道所应具备的安全性,通常情况下仅要求满足行人行走的安全,事发路段的人行道路面平整,与外侧地面落差约0.76米-0.86米,行人正常行走即使靠外侧也不至于产生跌落情形,可以满足行人正常行走的安全,具备通常条件下的安全性。小军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入人行道,连车带人倒在人行道外侧致死,产生了人行道通常应具备的通行安全性之外的危害后果,小军本人具有全部过错,作为城市X路主管部门的建设局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杏萍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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