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0年9月份,崔杨氏主持其二子崔某(本案原告)及崔某某(本案被告)兄弟分家(崔某父亲已过世)。长子崔某分得崔杨氏老院的3间房屋及院坝,并依约赡养其母崔杨氏。后因崔某一家常年在外做板皮生意,难以履行赡养义务。2001年3月份,崔某与其弟崔某某达成《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1﹞崔某将分得的房屋3间及院坝转让给其弟崔某某;﹝2﹞崔某某负责供养其母崔杨氏(崔杨氏也同意)。此后崔某将房屋转交给了崔某某,崔某某也独自承担了赡养义务。在2001年7月份崔某某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但未入住。2004年8月份原告及妻子李某向法院起诉称:此协议是转让赡养义务的赠予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崔某某答辩称: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请求法院确认有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附条件的财产转让协议,依法确认其有效。

评析:本案是一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转让协议的性质及其合法性问题。该协议是一附条件的财产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不发生赡养义务的转让问题。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错,但赡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钱或者他物质的给付;二是精神上的慰藉,如关心、照顾、安慰等。对于后者是精神性的赡养义务,应当亲自履行,而前者是物质性的赡养,其履行可以有所变通。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差距在逐渐拉大,社会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过去那种“四世同堂”、“父母在不远游”、“堂前尽孝”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已经受到冲击,在不损害被赡养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经被赡养人的同意,以多负担一份赡养义务为条件而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有其现实合理性,法律上没有理由不承认其效力。当然,转让人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未免除,在被赡养人发生超出受让人负担能力的赡养问题时,转让人仍应应被赡养人的请求尽经济上的赡养义务。所以,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表面上看是转让赡养义务的协议,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财产转让协议。

刘春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