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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林姜律师
 房地产界人士认为,由于房地产进入商品开发的时间还不是太长,开发过程中受其他一些方面的制约较多,当前执行《消法》第49条,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如何认定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也是一个难点。  专家们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应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情况。如:不具备开发资格、“五证”不全、编造虚假文件,或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致使合同无效或属根本违约的行为。  针对以往许多法院认为由于售楼广告、沙盘录像、照片等没有放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而不构成要约承诺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对其开发项目在绿化率、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说明,包括楼书、沙盘、广告,均应为要约承诺。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强调,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商品房广告在内容符合要约时视为要约。为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今后应该将这部分内容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中消协法律和投诉部主任王前虎认为,开发商推托主观故意的行为,如:明知检测机构测量有误,但故意不纠正,也应属于欺诈行为,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部门同样应该承担“双赔”的责任。对开发商欺诈行为所关联的中介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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