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卖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杨振中律师
专业解读:
第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要依据是否已经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一事实,来认定保险公司应否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已经出卖且实际交付,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仍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条法律规定也提示了出卖人及买受人,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以免发生事故时难以援用强制责任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车辆出卖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后半部分已经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原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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