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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车辆致人损害责任谁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8年1月,某局将单位所有的一辆桑塔纳卖给甲公司,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李某协议卖车,因涉及过户等问题李某未交付车款,但一直占有使用此车。2002年3月,张某向自己的司机朋友王某借车,因自己的车正在外地,王某便找李某借车,李某将车交给了王某,王某遂转交给张某。次日,张某无证驾车不慎将一儿童陈某撞伤,张某肇事后逃到外地,家庭无力赔偿。陈某监护人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评析:

案件审理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占有使用多年,应该认定某局为法定所有人,李某为实际所有人。张某本应安全将车归还出借人,却无证驾驶撞伤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下落不明,家庭也无能力赔偿,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应由法定车主某局和实际车主李某承担暂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次车虽然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原车所有人某局已经丧失对该车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对事故发生无法防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和致人伤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某为实际车主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资格的王某使用并无过错,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借李某车给张某使用,未安全返还,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赔偿能力,可判令李某和王某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直接肇事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将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王某使用,在王某借车期间发生致人伤残的损害后果,作为实际车主和原车主并无责任。而王某没有权利出借车辆,在未经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借车辆,最终致人损害,因而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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