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借车辆致人损害责任谁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8年1月,某局将单位所有的一辆桑塔纳卖给甲公司,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李某协议卖车,因涉及过户等问题李某未交付车款,但一直占有使用此车。2002年3月,张某向自己的司机朋友王某借车,因自己的车正在外地,王某便找李某借车,李某将车交给了王某,王某遂转交给张某。次日,张某无证驾车不慎将一儿童陈某撞伤,张某肇事后逃到外地,家庭无力赔偿。陈某监护人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评析:
案件审理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占有使用多年,应该认定某局为法定所有人,李某为实际所有人。张某本应安全将车归还出借人,却无证驾驶撞伤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下落不明,家庭也无能力赔偿,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应由法定车主某局和实际车主李某承担暂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次车虽然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原车所有人某局已经丧失对该车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对事故发生无法防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和致人伤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某为实际车主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资格的王某使用并无过错,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借李某车给张某使用,未安全返还,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赔偿能力,可判令李某和王某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直接肇事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将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王某使用,在王某借车期间发生致人伤残的损害后果,作为实际车主和原车主并无责任。而王某没有权利出借车辆,在未经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借车辆,最终致人损害,因而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相关法律问题
- 车祸同等责任我需要付对方误工费和车辆损害费吗 5个回答10
- 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造成损害是属侵权还是产品质量 1个回答0
- 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造成损害是属侵权还是产品质量? 1个回答0
- 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造成损害是否属侵权 2个回答0
- 校内施工车辆 撞了学生 谁的责任 怎么赔偿 3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