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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假酒赚黑心财 害人终害自己身陷囹圄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7月5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人员王某涉嫌伪造了一大批假酒,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王某系广西博白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2月开始,王某就开始伙同孔某用品质低劣的白酒进行非法灌装,并贴上知名品牌的商标,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贵州茅台”、“天之蓝”、“海之蓝”、“郎”牌、“泸州老窖”、“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名酒均难逃两人黑手。伪造出来的假酒被两人对外销售,以谋取黑心财。在两人认为自己的假酒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的时候,公安机关对他们的抓捕也悄悄展开。
2013年4月11日,经人举报,王某在柳州市航星物流市场诚众物流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王某暂住的柳州市古亭大道362号发现了一批非法制作假酒的工具和大批非法制作的假酒,有剑南春白酒15瓶、泸州老窖白酒8瓶、洋河天之蓝蓝色经典白酒4瓶、贵州茅台酒1瓶、红花郎酒21瓶、五粮液牌白酒33瓶、水井坊白酒1瓶,共计83瓶白酒。经以上品牌的商标所有人鉴定,缴获的83瓶白酒均是假冒产品。
2013年6月26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非法灌装的白酒上使用其他名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庭上王某提出意见,称自己并非本案的主犯,只是听从了同案犯孔某的指使才犯下错误,应当列为从犯。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孔某指使他做出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故对王某提出的这个意见并未给予采纳。2013年7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王某的同伙孔某也被另案处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所制造的假酒也被没收。
这些假酒是通过勾兑甲醇生产的,近年来,我国发生过多起饮用了私自勾兑或来路不明的假酒而导致甲醇中毒的事件,人们的身体一旦摄入5毫升的甲醇就可能中毒。更严重的是,假酒的生产环境令人堪忧,卫生环境根本达不到安全标准。这样的假酒流入市场,不仅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更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破坏,冲击着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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