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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李俊杰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XX家属陈XX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持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职务侵占部分
辩护人对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之后积极退赔,证明其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恶意透支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犯罪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只属于恶意透支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就要说明行为人的行为不但要主观故意且要具备透支及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才构成犯罪。而被告人陈XX主观并没有不归还银行欠款的故意(这点从案卷材料里面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出“跑是因为职务侵占罪而逃跑);第二,从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到,被告人陈卫华使用过多张信用卡,且被告人每次使用后都有全额还款记录,这说明被告陈卫华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另外银行的催收通知时间是在被告人陈XX已经归案羁押后,也就是说此时,即使被告人陈XX主观愿还款,客观上也不可能还款。故被告人陈XX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陈XX使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应当属于民事范畴的违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的职务侵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予认定为犯罪。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俊杰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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