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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哪些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被批准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受法律的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禁止使用该项专利。依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属于上述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呢?360法网提示您,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这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上述一项所述产品的行为;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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