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养老,政府义不容辞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张维直等37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在灵溪镇环卫所从事环卫清洁工作。2001年5月,苍南县灵溪镇环卫所体制改革,被依法撤销,环卫工作从此走上了市场化运作道路。苍南县雅净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净公司)、苍南县兴发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分片承包了原来的环卫工作。2001年6月1日,原苍南县灵溪镇的环卫工人买断工龄,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2006年。2003年,由于环卫事业需要,又成立了苍南县永通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环卫工人合同也签至2006年。此后多年,三家保洁公司没有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过他们上访、信访多次,苍南县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无奈于2010年6月25日与他们各自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并按约定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2010年1月1日开始的社会保险费。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而且也只有这样,参加社保才有意义,否则大部分环卫工人到退休年龄都达不到连续15年缴纳社保要求,将无法获得养老金。由于都已临近退休年龄,担心退休后生活无保障,他们心中很是焦急。并且仲裁时效可能只有一天时间了,本律师及助理不得不加班加点搜集整理材料,于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向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环境保洁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将自愿放弃2010年1月1日之前的相关保险待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争议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对方观点:第一,在庭审中,三家保洁公司均辩称,苍南县仲裁委对该案无管辖权,更无权做出仲裁裁决。他们认为,环卫工人与保洁公司的争议,不属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即环卫工人应向劳动部门提出合理诉求,如果劳动部门不予支持,他们应当与劳动部门打行政诉讼官司;第二,三家公司在庭审中指出,环卫工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是不诚信的行为。因为,在工人们长期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曾于2010年6月25日与环卫工人们签订过《调解协议书》,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300元作为社保补偿,其他职工缴纳社保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环卫工人放弃2010年之前的相关保险待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仲裁。这份调解书签订地点是在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三,三家保洁公司还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环卫工人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方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有管辖权的;第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是放弃相关保险待遇,并没有放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保洁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连续侵权;第三,仲裁时效起算日期为调解协议书签订日2010年6月25日的第二天,即时效期间为:2010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我们2011年6月24日申请仲裁,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
办理结果:此案受到多方关注,苍南县政府有关部门、省总工会、省劳动仲裁院的有关领导和劳动法专家都先后过问此案。8月25日,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三家保洁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共同为28位环卫工人补缴社会保险,个人与保洁公司承担比例分别为32%和68%。仲裁过程中,有6位环卫工人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没有受理;有3位因为中断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保障。裁决作出后,三家保洁公司均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11年11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家保洁公司的申请,终审裁决维护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8名环卫工人维权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温州日报》报道了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浙江工人日报》维权版3月5日以题为《苍南县271名“城市美容师”依法养老,何时不再是心病?》长篇予以披露,并链接了相关法条。文章见报后在当地引起了巨大反响,并受到了省委有关领导的关注。苍南县政府为此拨出专款650万元。环卫工人的养老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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