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环卫工人养老,政府义不容辞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依法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老有所依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关乎成千上万个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然而,2011年6月23日,苍南县灵溪镇环卫工人张维直等37人,来到九州大众律师楼,本律师接待他们,认真听取他们诉说。作为环卫工人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尚未缴纳,2011年3月,环卫工人派职工代表张维直等书面向苍南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于5月6日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5月16日他们干脆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访。然而,没有满意的结果,无奈找到本律所欲通过法律维权。本律师郑重告诉他们,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审查他们所存有限材料的情况下,汇报律所主任同意,律所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本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案情介绍:张维直等37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在灵溪镇环卫所从事环卫清洁工作。2001年5月,苍南县灵溪镇环卫所体制改革,被依法撤销,环卫工作从此走上了市场化运作道路。苍南县雅净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净公司)、苍南县兴发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分片承包了原来的环卫工作。2001年6月1日,原苍南县灵溪镇的环卫工人买断工龄,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2006年。2003年,由于环卫事业需要,又成立了苍南县永通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环卫工人合同也签至2006年。此后多年,三家保洁公司没有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 A0 ^3 Y+ e) p: M4 f  Q, {# w1 j$ d也也  也也  一直未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过他们上访、信访多次,苍南县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无奈于2010年6月25日与他们各自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并按约定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2010年1月1日开始的社会保险费。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而且也只有这样,参加社保才有意义,否则大部分环卫工人到退休年龄都达不到连续15年缴纳社保要求,将无法获得养老金。由于都已临近退休年龄,担心退休后生活无保障,他们心中很是焦急。并且仲裁时效可能只有一天时间了,本律师及助理不得不加班加点搜集整理材料,于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向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环境保洁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将自愿放弃2010年1月1日之前的相关保险待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争议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对方观点:第一,在庭审中,三家保洁公司均辩称,苍南县仲裁委对该案无管辖权,更无权做出仲裁裁决。他们认为,环卫工人与保洁公司的争议,不属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即环卫工人应向劳动部门提出合理诉求,如果劳动部门不予支持,他们应当与劳动部门打行政诉讼官司;第二,三家公司在庭审中指出,环卫工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是不诚信的行为。因为,在工人们长期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曾于2010年6月25日与环卫工人们签订过《调解协议书》,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300元作为社保补偿,其他职工缴纳社保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环卫工人放弃2010年之前的相关保险待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仲裁。这份调解书签订地点是在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三,三家保洁公司还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环卫工人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方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有管辖权的;第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是放弃相关保险待遇,并没有放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保洁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连续侵权;第三,仲裁时效起算日期为调解协议书签订日2010年6月25日的第二天,即时效期间为:2010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我们2011年6月24日申请仲裁,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
办理结果:此案受到多方关注,苍南县政府有关部门、省总工会、省劳动仲裁院的有关领导和劳动法专家都先后过问此案。8月25日,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三家保洁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共同为28位环卫工人补缴社会保险,个人与保洁公司承担比例分别为32%和68%。仲裁过程中,有6位环卫工人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没有受理;有3位因为中断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保障。裁决作出后,三家保洁公司均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11年11月21日,温州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家保洁公司的申请,终审裁决维护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8名环卫工人维权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温州日报》报道了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浙江工人日报》维权版3月5日以题为《苍南县271名“城市美容师”依法养老,何时不再是心病?》长篇予以披露,并链接了相关法条。文章见报后在当地引起了巨大反响,并受到了省委有关领导的关注。苍南县政府为此拨出专款650万元。环卫工人的养老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