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在结婚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出现很大争议,很多女性认为国家的法律没有保护弱势的一方,甚至会纵容男方任意离婚。针对解释(三)提出有关房产问题,本律师给大家提出如下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1、由于房产价值最大,且目前来看具有很强的保值、升值特性,因此建议在结婚时将自己的资金尽量都用在房产上。而对于车辆等贬值较快的财务的购买最好由双方共同出资,以避免自己财产未来的过快贬值;
  2、结婚时购买房产出资往往会动用自己的婚前积蓄,最好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中自己婚前积蓄的数额。如果因为情面不便签署的,也可以用转账的方式,将婚前积蓄汇入购房的账户中,同时保存好汇款凭条留作证据;
  3、很多父母习惯于以现金的方式给子女购房出资,这样做弊大于利本婚姻律师不建议大家这么做。应当尽量选择用汇款的方式或直接小夫妻给父母写下出资证明;
  4、如果出现购房动用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或自己的父母曾经出资,而房本只写了对方名字的情况,虽然从表面看对自己不太有利,但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无论根据婚姻法,还是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你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拿出证据证明出资情况,从法律上都是可以保护的权益的。关键看你是否平时足够细心,证据留存是否充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