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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抗辩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情:某甲在A公司工作,用工之日至今满3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现问: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有时效抗辩?

可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补签是否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我们是科技公司,因人事工作人员的失误2008年2入职时未签订发放合同,2008年9月公司发现后补签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3该员工提出离职,同时提出要求公司补偿:08-2至08年9月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未按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后来的补签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应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第二种,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决不被认为,但在理论上值得思考。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补签,应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劳动合同法》法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者获补偿

李燕于2005年2月应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燕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头通知与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所以没有经济补偿。李燕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支付支付给她的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李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意见:

   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李燕的合同在2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李燕只能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最长从2008年1月1日计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约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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