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写借条 爱情结束债务存在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26日,被告候志宇向原告余燕萍书写金额为25000元的欠条一份,日期为2010年10月26日,还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的半年,借款人为候志宇。期限届满后,被告候志宇偿还原告余燕萍1800元,剩余欠款23200元,被告候志宇未偿还原告余燕萍。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所提举欠条系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行为的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还款义务。被告候志宇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向他人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虽被告辩称无借款事实,所写欠条的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向法庭提举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还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候志宇偿还原告余燕萍欠款人民币2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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