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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与护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我国,医疗事故需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按照等级划分,共分为四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如下: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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