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年龄结婚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刘松律师
2008年9月份张某(男)和李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0日,双方在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十多天后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讯,婚后无生育子女。
原告张某请求:1、确认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3、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婚姻无效纠纷。原、被告均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通过其它途径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此原、被告均有过错。至起诉之日止原、被告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属无效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自作出结婚登记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