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准备时间稍长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4万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原告张某、王某之子张某某因腹部被人用刀刺伤而被送往定边县某医院抢救,入院时间为当日12时30分左右。主治医生诊断张某某系失血性休克、腹部刀刺伤、腹主动脉损伤、腹腔积液、肠管损伤、急性腹膜炎,当日15时15分张某某在抢救过程中死亡,花去医疗费3100元。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母亲王某认为,张某某遇刺后当即被送往定边县某医院抢救,其到医院后长达三个小时时间里,值班医生判断上的失误及时间上的拖延造成了本该争分夺秒的抢救时间被白白浪费,最终导致张某某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因此,真正导致张某某死亡的不是伤口本身,而是定边县某医院漠视生命、怠于抢救的医疗行为。张某、王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定边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9384.25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229384.25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死因与定边县某医院的抢救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定边县某医院是否存在抢救不及时或延误治疗情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定边县某医院对张某某抢救治疗过程中,急诊手术术前准备时间稍长,未能尽快尽早进行急诊剖腹手术探查,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某的死因与定边县某医院的抢救诊治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方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10%-20%左右。
法院认为,医疗活动是一个高风险的诊疗过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之子张某某因腹部被刀刺伤送到被告处抢救,临床检查资料显示,张某某当时伤势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应尽快进行剖腹探查手术。但被告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急诊手术术前准备时间稍长,其抢救行为与张某某的死因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应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引起张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严重外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告应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及原告办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等共计38815.2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881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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