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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试驾车 撞人连累车主赔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有人对该规定置若罔闻。2013年7月22日上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定车辆使用人杨雪桂承担事故的70%责任,车主范金根承担事故的30%责任,赔偿受害人李忠圣各项损失119331.52元。
去年3月11日,因李忠圣需要,范金根与杨雪桂相约来到李某猪舍安装水电。晚饭前休息时,杨雪桂(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意试驾范金根所有的小型客车,便自范金根处取得车辆钥匙上车,范金根害怕发生事故而坐于副驾驶座指导。18时30分许,因杨雪桂操作不慎,所驾车辆撞到其前方路边(紧临原告猪舍)正在修砌猪舍砖墙的李忠圣,造成李忠圣右腿受伤的交通事故。万载县交警大队基于杨雪桂的违法事实,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忠圣先后在浏阳、长沙两家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近五万元。之后,经司法鉴定,李忠圣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李忠圣将杨雪桂、范金根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杨某、范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
万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系被告杨雪桂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且操作不慎碰撞路边正在修砌猪舍砖墙的李忠圣所致,因此,应由被告杨雪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同时存在机动车所有人(范金根)与车辆使用人(杨雪桂)不是同一人、范金根以买卖方式受让并取得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前两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均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叠加后一种情形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范金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范金根)和侵权人(杨雪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因原告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问题并未有明确请求,本院不予主动确定。范金根已与杨雪桂有了一段时间的接触,应当知道杨雪桂无驾驶资格,但是仍然允许杨雪桂驾驶并坐于副驾驶座指导。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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