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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不容小三无偿所得(下)

发布日期:2013-08-04    作者:杨振夏律师

夫妻共有财产不容小三无偿所得(下)
——一份为因妻子与配偶的小三发生财产纠纷的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四、被告谢某某购买的住房是其个人的款项支付开发商的。其理由是:其一,XX都市家园的房屋、XX商铺是被告谢某某在2006年已经购买,而被告谢某某在2008年下半年才认识被告张某。对此,被告张某就不可能以被告谢某某的名义购房。其二,被告张某开办有企业、长期经商,具有丰富的经商经验,防备心理超过常人,精神正常,智力较常人也不一般。难道把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用被告谢某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且与被告谢某某之间既没有口头约定,也没有书面约定,对如此违背社会经验法则的现象,可能吗?其三,被告谢某某自大学毕业后,长期在医疗机构工作工资收入很高,且与各大医院工作关系良好,经常推销药品,收入很高,大胆把医院工作辞掉后,长期从事药品推销工作近10余年,积累了丰富财富。况且,其原来丈夫在财政局上班、娘家、婆家都是从事生意的,财富也很不错。难道在XX市连住房都买不起吗?其四,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被告张某通过盗窃被告谢某某的财产票据,且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是被告张某为被告谢某某购买房屋或者抚养小孩而支付的费用。
五、XX二楼的XX专卖店是被告谢某某的。其理由是:其一,约2008年,被告张某看中XX商场的地理位置,引诱、鼓动被告谢某某把个人的存款与被告张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因经营亏损而倒闭。被告张某欺骗被告谢某某把存款拿出来投资做品牌衣服的生意。被告谢某某本来想好好做药品生意,但是,经不住被告张某的蛊惑,同意了被告张某的要求。于是,被告谢某某把存款三十五万元拿出来,亲自选择租赁场地后、被告张某才汇给被告谢某某3万元,让被告谢某某进货、经营。但是,因被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均对衣服经营行业不熟悉,经营不到一年,亏损近10万元,而不得不关闭了门店。其二,被张某至今仍欠被告谢某某共同经营期间债务12万元。所以,原告的诉称被告谢某某的原来经营的商铺是被告张某出资,是错误的。
六、原告没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其一,原告在被告张某和被告谢某某来往期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证件,用事后补办的结婚证,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即被告谢某某。当然,原告与被告谢某某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被告张某和被告谢某某来往期间,被告张某把离婚证书给被告谢某某及其亲朋好友看过,骗取被告谢某某的信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张某也对被告谢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可。实际上,被告谢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其三,被告谢某某并不否认原告提交的2009年补办的结婚证形式的真实性,但是,对其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领手续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
七、被告张某应当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因为,其一,被告张某利用被告谢某某作为女性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欺骗被告谢某某说其已经离婚,如何如何真心,结果是吃喝嫖赌、用窃取的方法把被告谢某某的票据盗走,交给原告,更加证明被告谢某某选择离开被告张某的英明。其二,如果被告张某的确没有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被告张某利用欺骗被告谢某某的方法和要求被告谢某某生活在一起,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告张某已经单独构成重婚罪与诈骗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三,假如被告张某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但是,被告张某用欺骗被告谢某某的方法,声称与其已经离婚,骗取被告谢某某的信任,让被告谢某某与其保持来往,原告应当单独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因为被告谢某某并不知道真实的情况,也是受害人;同时,被告谢某某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权向被告张某主张赔偿其损失。
八、原告提交与申请法庭调取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也没有相关间接证据予以佐证,并不能证明被告张某的汇款是支付被告谢某某的购房款及抚养孩子的费用。 因为,其一,原告利用被告张某盗取被告谢某某的购房等个人私有财产票据,按照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二,原告申请法庭调取的证据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也没有间接证明予以佐证证明被告谢某某的房屋是被告张某支付的价款,更不能证明被告谢某某的小孩的学费是被告张某所提供的。其三,原告利用被告张某盗取被告谢某某的购房票据等个人私有财产票,故意把被告张某列为被告,恰恰证明原告与被告张某二人恶意串通,严重违背了生活经验法则,属于故意损害被告谢某某的合法利益。其四,如前所述,被告谢某某作为被告张某长期聘请的业务员推销业务及二人长期相互在一起做生意,经常发生业务往来,相互发生汇款,是合理存在的。其五,被告张某所在单位出具的汇款证明,因与其存在职务上的便利,也缺少出具人的签字,其证据形式不合法;同时,该证据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也没有间接证据予以佐证证明该笔汇款是被告张某支付给被告谢某某房屋的价款,更不能证明被告谢某某的小孩学费是被告张某所提供的。其六,从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聘请律师全权委托进行诉讼,本律师认为,是否是原告聘请的律师存在疑点,法庭应当通知原告到庭予以确认,以排除被告张某因恶意诉讼为原告聘请律师。本律师认为,原告聘请的律师,事实上,原告的律师是被告张某本人因恶意诉讼而故意为原告聘请的。其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张某为被告谢某某的孩子交付托教费孩子的名是陈XX,而被告谢某某的孩子的名是刘XX。
九、原告声称被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是对被告谢某某的侮辱,应当对被告谢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其一,被告谢某某是2007年下半年认识被告张某,发觉被告张某人品恶劣、道德败坏,就于2009年明确拒绝与被告张某的往来。但是,被告张某利用路上堵截、翻窗入户、下跪赌咒、许愿等方法方式扰乱被告谢某某的生活。被告谢某某被逼无奈于2009离家到XX市打工。其二,原告利用被告张某盗窃而来的所谓的结婚照,是原告的片面之词,也是被告张某与原告的恶意串通,以求达到恶意诉讼之目的。其三,原告利用被告张某盗窃而来的所谓的结婚照,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谢某某与被告被告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保持长期的情人或同居关系,是对被告谢某某的诬陷,严重造成被告谢某某精神损害,原告与被告张某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张某恶意串通,提起的诉讼,严重损害了被告谢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此致
XX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 
2012年9月14日 
附件:
  一、《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第三者明知受赠的房屋系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不属于善意取得,而且第三者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所以虽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类纠纷具有如下特点:①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③处分的财产价值较大,通常为房屋及大标的财物;④处分行为的目的和基础有违社会公序良俗;⑤赠与方多以赠与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宣告赠与行为无效。⑥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此外,在细节问题上法院处理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第58条明确,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运用不法原因给付原则处理相关纠纷时需把握如下原则:(1)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保护的尺度;(2)倘若已经作出的不法原因给付,给夫妻的另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当给予一半财产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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