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京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贯彻矛盾纠纷基层化解的原则,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综合考虑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法官审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第二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指定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该方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12次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法院备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方案如下:
1、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2、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对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5、本方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本方案所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五号)》中集中管辖的案件。
7、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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