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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3-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如位于A国甲与B国乙签合同,但B不是缔约国,若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既A国法,则公约得以适用);

3.货物买卖。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应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此外,公约不适用:(4)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5)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6)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以及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买卖。

A.洗衣机 B.H股票C.大亚湾核电站发的电 D.远洋货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部分适用公约和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书面,不允许口头;

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只允许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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