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医生受聘担任校医 连续工作猝死学校担责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6月20日,王某与南昌一学校签订劳务合同,受聘担任校医一职,聘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后再休息24小时。因与同事周某换班,自2012年12月9日起,王某连续工作至2012年12月12日早晨死亡时。事发前,学校已知悉王某与他人换班。
王某的亲属诉称,王某与学校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学校在聘用王某期间,没有考虑其年龄等身体状况,安排其从事超负荷的工作,致其在工作岗位上劳累而死,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学校认为,死者王某是突发疾病死亡,学校未对其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没有积极的加害行为也没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的死亡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
东湖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死者王某自行换班连续工作,作为医生,其应认识到老年人连续工作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存在严重过错,被告在了解换班情况后亦未及时阻止,亦存在一般过错,死者王某与学校责任按75%与25%的比例分配,故判令学校赔偿6798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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