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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实得分

说明

1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门店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过GSP认证。

否决项

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否决项

 

 

 

3

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否决项

 

 

 

4

配备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

否决项

 

 

 

5

单位近2年内无故意违规经营或经销假劣药品行为,未发生过特殊药品被盗和特殊药品流弊问题。

否决项

查质量公报、省市档案。

 

 

6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相对稳定。

15

缺一项扣7.5分。

 

 

7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15

缺一项扣7.5分。

 

 

8

凭执业医师处方、按剂量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未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0

未执行不得分。

 

 

9

处方复核人员为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否决项

 

 

 

10

有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0

无制度不得分。

 

 

11

建立了安全经营的评价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制度的执行,并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记录。

20

缺一项扣10分。

 

 

12

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10

 

 

 

合计

1、有一项否决项则判定为不合格。2、总分100分, 得分率70%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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