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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得交通事故赔偿款 子为父亲伪造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8-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QQ138480312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为多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担任公司法人的儿子竟利用职务之便,为父亲伪造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发现疑点,经多方调查查明伪造事实,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处以3000元罚款。
  疑点有工作却无相关证明
  今年1月,王某就去年5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诉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多万元。起诉时,王某提交与东莞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自己在东莞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法官受理该案后审查相关证据,发现王某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劳动合同都显示其2009年就到该公司工作,但无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明细,更无社保记录、个人纳税记录。法官询问王某是否有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或参保纳税证明,王某称自己工资是现金发放的,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纳税。
  结合现实情况,企业都会有严格的工资发放格式,一般以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就算是现金发放工资也会制作工资表。法官审理到此,发现该案明显有疑点。
  调查公司法人替父亲伪造材料
  随后,法官到该塑胶公司调查王某工作情况,却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已经倒闭,工人均已离开工厂,案件无从取证。法官凭以往经验推断,公司倒闭后很可能会有破产清算、劳动争议等案件,此后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确有无因管理案件、法院执行局也有仲裁执行案件。
  在查阅卷宗时,法官找到该公司的员工工资表、工资证明,并没有发现王某的任何入职或收入记录。另外,公司倒闭后,许多工人到其他工厂打工。法官先后走访一部分工人,他们都表示不认识王某,确认王某没有在公司工作过。经深入调查,法官发现该公司最后一任法人代表竟是王某的儿子。
  案件审理到此,事情已基本明了。法官认定,王某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都属于伪造证据。
  处罚念为初犯罚款3000
  法院整理好王某伪造证据的材料后,通知王某本人到法院来对材料质证。王某接到法院电话后,表明自己在老家,对案件的事情不知情,具体是由其儿子和代理律师处理的。
  其后不久,王某及其儿子、代理律师共同提交一份忏悔书,说明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是王某的儿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的,承认自己的错误,希望得到法官的谅解。
  结合案件实际,考虑到王某初犯,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王某处以3000元罚款。
  法院方面希望借此案件提醒其他当事人,伪造证据不仅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造成影响,一经查实还会面临各种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黄少宏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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