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发布日期:2013-08-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19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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