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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前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子女引发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3-08-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离婚前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子女引发的几点思考
    南方法制讯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产的处理。很多夫妻在财产争执不休的情况下自愿协商把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再享有这些财产。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只有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另一方坚决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于是,同意财产赠与子女的一方擅自将财产交付给子女,造成赠与的既定事实,从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纠纷发生。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法院的工作经历,针对这类案件选择几种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意见进行分析、思考如下:
    一、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能会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及理由。
    1、认定赠与财产已交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之规定,赠与物已交付,孩子作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获得财产所有权,夫妻双方不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
    2、将一方的擅自赠与行为视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前提条件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财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3、将赠与物作为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离婚后,可由主张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提起诉讼。因为一方赠与行为的存在导致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不明。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赠与财产不予处理,如果将来能认定赠与有效,则赠与物归子女,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来认定赠与无效,则可推定该行为是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由不愿将财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述处理意见存在的缺陷。
    1、第1种和第2种处理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置了财产,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存在后续的财产争执问题。但是,第1种处理意见作为赠与人的夫妻一方明显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第2种处理意见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子女作为受赠人,没有过错,而且财产交付,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将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院有涉处分案外人财产之嫌疑。例如:赠与物为不动产,该不动产已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子女,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若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缺乏事实依据。
    2、第3种处理意见没有损害受赠人的权益,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对财产的再处置权。但是,不愿将财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较大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离婚后,不愿将财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再诉讼,也不能改变财产已交付受赠人、该财产为子女所有的这一事实,其再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缺乏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
    三、笔者对该类案件的建议及思考
    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受赠人与夫妻关系存在密切的亲属关系,受赠人无过错,也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不宜再强行改变。但是赠与人的行为有过错,侵犯了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可由作为赠与人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法,首先让不愿将财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在离婚时取得了其应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取得不是出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一方对另一方侵权的赔偿;第二,也没有损害受赠人的利益;第三,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一方进行了惩治。但是,这种处理方法也有缺陷。首先,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父母的财产将来也是留给子女的财产,将财产赠与孩子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赠与一方虽然擅自处理了财产,但他自己也没有受益,另一方虽然损失了财产,但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与孩子争利益之嫌。第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赔偿,那么赔偿标准如何认定。是按照财产赠与时的价值赔偿还是按照离婚时的财产价值确定,还值得商榷?笔者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该类案件会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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