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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鉴定机构 伤残评定等级标准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8-19    作者:110网律师


  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者获得之前,首先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等级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的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等多种费用。详情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 第29条第3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伙食补助费 第4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食宿交通费 第4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康复治疗费 第6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 第30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停工留薪
  第31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 第31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第43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
  ()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的丧葬补助金、第()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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