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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刮蹭路边车 快速处理遭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部分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而引起的保险拒赔案在本市已屡见不鲜。正因如此,发生在2007年9月20日深夜的一起交通事故着实让车主孙先生头疼了半年。今天(20日),东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车主未及时报案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

     车主夜归刮蹭小区路边车

     2007年9月20日凌晨1时10分,车主孙先生驾驶自己的奥迪A6回家,刚驶入小区不久,奥迪车右前部就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雪福兰景程轿车相刮,孙先生当时觉得只是一次小刮蹭,两车的损失不会太大,就再次启动奥迪车前行了5、6米,停好车后上楼休息了。次日8时,雪福兰轿车车主发现爱车被刮,开始在小区里寻找肇事车辆,在小区保安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同样受损的奥迪车和孙先生,孙先生承认了凌晨的刮蹭事故,并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人通知了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到场后,询问了双方情况后作出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轻微难料巨额修车费

     20日中午12时,交警处理完毕后,车主孙先生打算将奥迪车开到修理厂维修,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出险情况。但这时孙先生发现奥迪车已经不能启动了,就委托救援公司将车拖至修理厂。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初步检测后认为奥迪车损失严重,随后委托了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两辆受损车进行了公估定损,其中雪福兰轿车的损失为7652.62元,而出乎意料的是修复奥迪车的金额竟为183740元,其中更换变速箱的价格就达133000元。一次小小的刮蹭事故,如何造成如此高额的修理费,让保险公司不解,孙先生见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自行垫付了修车费用后,就将保险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故疑点众多保险拒赔偿

    在今天的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孙屹表示,孙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报警,而是自行离开事故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当晚是否是孙先生驾驶的奥迪车,无法核实孙先生当晚是否饮酒或符合驾驶条件;而且孙先生擅自移动了事故现场,使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更重要的是,一次小的刮蹭不足以导致变速箱受损。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孙先生发生事故后,不报警、不通知、不保护,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孙先生的违约导致保险公司不能查清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否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而原告孙先生的代理人王勇律师也据理力争:根据北京市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孙先生之所以在当晚没有报警,是因为他认为双方只是车损,为了不影响小区道路的正常通行,所以就将奥迪车驶离了现场。此案完全可以适用快速处理办法而不必通知交警。而且,当时有一个小区保安看到了是孙先生驾驶的奥迪车,但因保安早已离职,所以难以出庭作证。再者,孙先生在次日12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48小时,所以孙先生并没有违约行为。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快速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孙先生是在凌晨1时10分在小区里发生事故,等待交警处理并不会影响道路通行。而且,既然孙先生对快速处理办法很了解,那么孙先生更应该清楚碰撞建筑物等单方事故,是必须等候交警处理的。

    法庭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40000元的调解意见遭到孙先生拒绝,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中保网·中国保险报/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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